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舒细麟(13)
3.借鉴客户账户处置规定。在破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处理上,美国托管人经SIPC同意但不经客户同意转移或者出售客户账户,转移或出售可以是整体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实行先转移后客户异议的方式。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后,先由优质券商托管经纪业务,然后再出售证券类资产,这其中没有体现客户资源的价值。因此,可以考虑证券公司被处置后,经证监会批准但不经客户同意,由风险处置机构立即将客户资源连同证券类资产及相关业务整体出售,转让价格中包含客户资源和业务牌照的价值,这样可以确保尽快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和相关资产,在保证证券交易连续进行的同时使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同时,尊重客户对证券公司的自主选择权,客户账户被转移或出售以后,清算(理)组应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转入其他证券公司,并可对转移或出售过程中的账户错误提出异议,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和主体范围。在美国,证券公司破产通常是由托管人以媒体公告和向客户邮寄公告的方式告知客户申报债权,客户则以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规定了严格的债权申报期限。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反面教训。关于债权申报的方式,在风险处置实践中我国采用设置现场申报点的方式,方便投资者申报债权,但如处置不当容易出现紧急情势。建议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规定现场申报、邮寄申报、直接确定债权等多种方式,从而便利投资者申报债权,加快债权申报速度。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立法和实践并不一致。新《公司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债权申报期限有90天的,也有45天的。鉴于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规模、债权人人数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建议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规定投资者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少于30天,不超过90天,风险处置机构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债权申报的具体期限。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而应分别情况作出灵活处理。此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第27条使用“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概念,没有进一步说明“债权人”是仅指证券公司的客户,还是也包括普通债权人。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行政处置阶段的债权申报一般仅限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至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则留待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以后另行申报。建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此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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