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舒细麟(14)
5.债权甄别确认。美国证券公司破产客户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由托管人和SIPC共同完成,客户有异议权和提供补充信息的义务。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交易结算资金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债券被挪用形成的债权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专项委托理财类和个人委托理财类形成的债权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托管清算机构将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组织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甄别确认完成并经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后向监管部门报告甄别确认结果。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借鉴美国的立法,建议在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1)将债权甄别确认的复核权交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来行使,因为基金公司付款与债权甄别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2)赋予客户提供证据对甄别确认的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6.借鉴客户债权清偿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也可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29]记录在本人账户内的证券相当于SIPA规定的客户名义证券,投资者享有确定的证券所有权,由清理机构直接返还给客户。在风险处置实践中,通过账户清理工作,可确定哪些客户的账户里还有资金和证券,对于那些没有出现混同,没有被挪用,权属清晰的客户资产,清理机构应当返还给客户。
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相当于“街名证券”,由证券公司在“混合”的基础上替客户持有。建议借鉴美国的规定,在证券公司破产时除了将这部分证券按客户债权比例分配给客户外,还可分配给投资者保护机构,偿还投资者保护机构支出的预付款和作为代位债权人应获清偿的部分。如果将来我国的证券持有体制变为间接持有为主的模式,那么法律应当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作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根据美国法律,超出SIPC保护限额未受清偿客户净权益债权,仍可参与普通财产分配,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收购政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本息全额收购,个人债权分段按不同比例累加收购,300万元以上的不予收购。但300万元限额以上未清偿的个人债权能否参加破产分配,似乎并不明确。建议借鉴美国的立法,规定因超出投资者保护机构保护限额而未予收购的个人债权,可以继续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证券公司普通财产分配,投资者保护机构仅在其清偿限额内取得代位权。
至于是否有必要最大限度返还客户证券,甚至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购买替代证券返还给投资者,建议以处置日为基准设置一个期限(比如3个月),在该期限以内不论证券价格如何波动,清理机构都应最大限度返还客户证券;超过该期限则返还相当于处置日证券价值的现金,从而减轻投资者承受因证券被挪用在处置期间不能卖出而承受的证券价值下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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