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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侵权死亡赔偿的法律适用探讨/李春晓(8)

  (三)在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如何处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人一旦伤残或者死亡,依法应由侵权人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只是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了残疾或者死亡本身的赔偿问题,而对其被扶养人而言,却间接受到了生活费的损失,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进行调整,那么怎样才可以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免受损失,这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下发的《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持肯定和慎重的态度。同时由于《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内涵一致,应将《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理解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在计算时将两项相加,但仅表述为死亡赔偿金,如此便可消除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差异,使受害人得到更充分的赔偿。 这种做法符合多年来的审判实际,而且通过这个“计入”,也反映出一种智慧和技巧。首先,并未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名称上还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其次,通过“计入”方式,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来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有所增加,弥补因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减少该项赔偿数额,从而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利;其三,在理论上留下了余地,无非就是广义理解了《侵权责任法》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而已。

  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叙述的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在裁判文书中不应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字眼,而应进行相应的文字技术处理。如: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中,故应赔偿某某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共计某元。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为: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某元。(不再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赔偿项目)

结语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保护法,所构建的死亡赔偿制度,总结了自《民法通则》以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经验,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但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以及缺少与其他法律如何协调的规则,比如如何解决该法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相衔接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规范,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并以此保证司法的统一和协调,保证《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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