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卢芬(6)

  间接反证说的意义在于根据部分举证事实推定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大大缓和了原告在环境案件上的举证困难。适用于复合要件产生损害的场合。间接反证说在事实认定上同样存在以“推定”代替“实在”、以“部分事实”代替“全部事实”的弊端,而且被告往往只要找到孤例就能证明间接事实的存在,而使推定不成立。

  3、盖然性说

  盖然性说认为原告只要证明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达到盖然性程度即“如无该行为,就不致发生该此结果”无须严密科学论证,因果关系即可成立。它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已到达损害地并发生了作用,该地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行为人可凭充分反驳的证据免责。该学说加重了致害人举证责任,重视双方经济技术力量对经,注重环境法价值,但不严密且可能被告翻案、不明确。被许多国家采用,如1979年“加利福尼亚洲渔业和娱乐部诉SS波利茅斯轮号”案和日本“水俣病”案。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包括在两种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是法定的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即各种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及其符合法定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客观事实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两种类分别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另一个是司法逻辑因果关系,即在分析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包括一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可作为处理案件的酌定情节。严格意义上说,前一种是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后一种则只能是广义的因果关系,为所有案件之必需的。对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从总体上说,包括两大方面,即:一般方法和特定限制条件。

  1、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适用的一般方法

  第一,严格区分因果关系事实链中的原因与条件。只有那些与危害结果有着本质的联系并直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而那些非本质联系或影响结果发生的行为只能是其条件。即坚持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本质联系标准说。而香港刑法理论界更注重“双层原因说”,即将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分为两层次,第一层是“事实上的直接原因”,第二层是“法律上的实质原因”,前者属实观说,后者属价值论。在我国认为,确定因果关系是根椐条件理论进行,包括“等量条件说”、“符合法则条件说”“推定因果关系说”,来判定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要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须具体分析它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起了积极的能动作用,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只能是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而不是人的一切行为。这类行为,从性质上看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故意行为、无意识行为。能够作为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中的结果的,只能是严重危害社会结果,而不是一般的结果。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