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卢芬(8)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克服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运用的缺陷,有利于减轻被害人举证责任,打击环境犯罪;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刑罚范围,有利于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社会接轨;遵循WTO规则的同时,有利于保护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减少国际污染物品的进入国境;该原则使借口合法行为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得到刑罚,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公平。
参考文献:
[1][2][3][5]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第5页。
[4]大军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6][日]平野龙一:《犯罪论的诸问题(上)总论》,有斐阁1981年版,第35页。
[7](前苏联)库德里亚夫采夫:《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问题》,载《苏联国家与法》1950年第l期,转引自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8] 曹明德 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2。
[9] 从选功 外国环境保护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67。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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