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2012年)/王礼仁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
(2012年4月)
王礼仁
目录
[序言]
第一条[婚姻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定]
第二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的诉讼]
第三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认定]
第四条[婚姻案件的合并审理]
第五条[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
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
第七条[离婚案件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
第八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救济]
第九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类推 ]
第十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认定]
第十一条[判决离婚案件再审的范围]
第十二条[重婚的信赖保护]
第十三条[审理身份关系案件的基本诉讼原则]
第十四条[家庭暴力等婚姻诉讼特殊管辖]
第十五条[夫妻分居之诉]
第十六条[同性同居 变性婚姻效力及其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
第十八条[法定离婚情形的适用]
第十九条[离婚请求权的消灭]
第二十条[离婚案件调解和审限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日常家事代理]
第二十三条[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举债性质和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的范围和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夫妻侵权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夫妻债务约定和财产分割对债权人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宣告]
第二十九条[追索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抚育费]
第三十条[夫妻忠贞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权属认定]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属于赠与]
第三十三条[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恋爱或非婚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买房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离婚时单方主张房屋竟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房屋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家事工伤”补偿的适用]
[序言] 我国只有婚姻家庭“实体法”,没有婚姻家庭“程序法”,无论是从立法体系上考察,还是从司法效果上考察,都有明显缺陷。在一定意义上说,这只是完成了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半”。这样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好用、不管用。比如,没有婚姻家庭“程序法”的规范,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反诉等基本诉讼程序,都无章可循,司法混乱不堪。至于身份关系的职权主义审理原则,更是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实践中完全适用财产诉讼规则处理婚姻等身份案件。而有关婚姻家庭“实体法”,也需要 “动大手术”。不仅其立法体例和相关内容需要重新设计和安排,与司法密切相关的诸如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离婚无效的认定、重婚的信赖保护等,都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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