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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2012年)/王礼仁(14)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家庭日常生活或其它需要所负债务,或者经夫妻合意由双方共同偿还的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夫妻一方对他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他方追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其它需要所负债务,或者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应当个人偿还。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是规范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与连带责任的界限。 一般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生之债、家庭其他需要所生之债、夫妻合意共同偿还的其他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指最基本的“衣食住行”之需要。
“家庭其他需要”,包括家庭经营、夫妻家事活动引起的赔偿、夫妻学历教育或技能培训等,凡是家庭合理之需要均属之。
“夫妻合意共同偿还的其他债务”,指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其他需要,但双方约定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如夫妻共同担保之债等。
“准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非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设立“准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在于保护善意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便于把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限定在债权人善意范围内,避免扩大连带责任范围,兼顾对夫妻另一方利益的合理保护。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一方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其它家庭需要所负之债;二是“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 其“约定”包括夫妻之间约定、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约定、举债一方与债权人约定。不同的约定,其效力范围不同。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举债性质和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因一方举债是否用于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发生争执的,应当由举债一方承担举债责任。举债方不能证明其举债用于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一方举债性质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该举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对此,应当由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举证责任]
债权人对于夫妻因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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