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2012年)/王礼仁(17)
男方因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已经成年的,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非经男方同意,不得解除双方拟制血亲关系。
【解释说明】关于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抚育费能否追索,如何追索?最高人民法院对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请示”,作过一个答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 但该答复主要是针对个案,并没有对该问题提出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或标准。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此类情况很复杂,在考虑根据女方实际经济能力返还抚养费的同时,兼用一些其他替代性手段,以最大限度地使此类案件的处理符合实际情况,又能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以达到合情、合理、合法。
第三十条[夫妻忠贞协议的效力]
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旨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婚姻道德的协议,只要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可以调整,并具有执行可能的,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解释说明】 夫妻忠贞协议效力,既不能一概否认,也不能一概承认,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健康、合法的夫妻忠贞协议,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道德,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有利于婚姻自治,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倡导夫妻婚姻契约。
所谓“法律可以调整者”,是指法律具有介入可能。这主要从协议内容或当事人诉请的内容上考察。
所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全部承认或部分承认其法律效力。
所谓“具有执行可能”, 是指具有执行条件和能力,执行协议不影响另一方基本生活等。比如有些“扫地出门”、“净身出户”协议,如果执行该协议可能造成另一方走投无路或生活无着,则属于没有执行可能和条件的协议。
对于受胁迫、欺诈,或者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应当否认其效力。对于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协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十一条[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权属认定]
夫妻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解释说明】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把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认定产权的凭证,但当夫妻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一方有异议并提出反证,而且其反证足以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或不真实,登记簿上的记载即可被推翻,法院可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归属。
第三十二条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
夫妻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属于赠与给子女,不能简单地直接根据登记推定,应当根据赠与的全部要件和有关客观情况判断。只有符合赠与全部要件的,赠与才能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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