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2012年)/王礼仁(6)
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
婚姻无效与离婚性质不同,有关离婚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审理。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案件再审的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一些法院据此规定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6)10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导意见》等。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婚姻案件一般都认为不能再审。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是针对离婚而言,并不适用无效婚姻案件。其详细理由见王礼仁《婚姻无效生效判决能否再审》(载人民法院出版社《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7辑)。
第七条[离婚案件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
在离婚案件中,凡涉及确认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当事人对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认定有异议提出再审的,可以对婚姻效力进入再审。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问题。有些离婚案件,实际上是两个诉:一个是婚姻效力确认之诉,一个是离婚之诉。正确的审判方法应当是将两个诉合并审理,在同一程序中解决。但由于我国一直将婚姻效力之诉与离婚之诉分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按一个离婚之诉处理。如刘娅与四川九鼎集团创始人、执行董事王杰离婚案。王杰主张他与刘娅不存在婚姻关系,包括巫昌祯教授、江平教授在内的多位知名专家的“咨询意见”,也认为王杰与刘娅的婚姻不成立。这个案件本来是两个诉,即婚姻不成立之诉与离婚之诉。但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按一个离婚之诉处理,一审、二审均认为王杰与刘娅存在合法婚姻,判决双方离婚,并按合法婚姻处理相关财产。由于我并不完全了解案情,不敢说法院认定王杰与刘娅的婚姻成立有效就是错误的,而是说本案用离婚之诉湮灭了另一个婚姻效力确认之诉,给当事人行使诉权造成了障碍。
那么,对于这种以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为前提条件,决定是否可以按离婚处理的案件,其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的确认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比照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程序和原则处理。否则,将不成立婚姻或无效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判决“离婚”后,适用离婚案件不得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将丧失救济渠道。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理由,可以参考无效婚姻再审的理由,见王礼仁《婚姻无效生效判决能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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