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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下如何构建司法与媒体间和谐关系/钟薇(4)

  正确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

  司法部门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案件真相或诉讼进展,增进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尤其是网络关注度高、民意舆论集中的案件,应主动迅速公开案件进展,主动维护民众知情权、接受舆论监督,针对民众呼声高的疑问进行互动解答,通过报道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供媒体自由查阅,以便媒体正确报道,避免因无法接近真相而导致的猜测和主观性评价。一旦出现不实报道,要以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有力地予以反驳与澄清,通过客观的宣传等形式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削弱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不良影响。

  (二)制定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规范,将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来,切实保障媒体监督权的实现。

  在设置这些法律体制时,应对媒体采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为媒体拓宽空间,使其享有的言论自由能最大限度得以实现,最大限度满足媒体与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应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避免监督不当。媒体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制订若干的强制性规范,逐步完善新闻从业者的行业自律规则。

  (三)强化对媒体工作者专门化、专业化培训机制。

  加强对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媒体工作者在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运作过程、审判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使之摆脱业外感性局限,加深法律理性修养,为司法与媒体相互契合、良性运作搭建平台。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循几项原则:一是客观、真实、公正。客观,就是准确描述事件客观存在的状态,不作主观的推测,任意夸大事实;真实,就是所报道的事实都有可靠的消息来源,并经过了核实;公正,就是对案件的报道要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当事人情况,保障双方权利,不能有倾向性;二是保持案件报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诉讼进程对发生的变化进行全面及时的报道;三是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防止预先归罪、滥下结论的报道;四是要注意评论案件的时间和范围。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发表评论在时间上应受到一定限制。立案前、结案后,均可以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自由发表意见和评论,法院不应干涉。但立案后、结案前,一般不应对案件的实体问题随意发表评论,此时的评论应当限于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司法人员的办案作风上。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无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媒体都应该立即予以公开报道并发表评论,通过舆论监督促使有关部门追究枉法者的责任,以保障司法公正。五是在案件报道和评论时,应尊重他人权利,不得侵犯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得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进行人身侮辱或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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