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下如何构建司法与媒体间和谐关系/钟薇(5)
(四)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
为了防止媒体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审判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相关责任。鉴于我国新闻监督责任不明的情况,建议在新闻监督立法时,对新闻媒体滥用自由权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制裁性的法律制度,以维护法律权威并保障司法权力不受侵害。
(五)开拓司法宣传新途径、创新宣传方式。
当前形势下,尽管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还不能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新格局,但公众通过微博等互动媒体介入公共事务、表达个人观点,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现象。而目前各级司法机关主要采取的诸如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庭审直播、公开发布裁判文书等单向宣传形式,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沟通与交流,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公众激增的需求,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已成必然之势。为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已开通微博,实时发布审判信息,针对新出台的法律规范进行解读,及时解答博友疑问,受到公众广泛好评。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专门调研肇庆政法微博后也批示要求在全省政法系统推广,现已形成完整的政法微博网络问政的工作机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微博上实名亮相,通过对本地区高度关注的“史文才”案及时披露案情进展,公布执行新动态等方式,开创与民众良好互动的新局面。另有部分法官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开通的微博,但其在日常生活感悟之外发布的对审判工作的一些想法、评论,通过个案向“粉丝”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及维权方法等,这种有血有肉的、非官方化的微博不仅拉近了民众与法官的距离,洗刷了法官高高在上、不近人情的负面形象,使得民众有机会从另一个角度近距离了解到法官工作的艰辛与不易,而且,非正式化、程式化、结合个案的普法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及反响。
五、结语
媒体监督司法是媒体的权利,也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和司法的独立审判权都应受必要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只有正确处理好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共同加强相应的措施,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媒体正当采访权、监督权的合理界限,切实落实相关法律责任,既减少矛盾冲突又加强合作,使二者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包容,从而协调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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