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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龙卫球(7)
[11][12][1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380页,第379页,第47页。
[13]在日本法学界也存在类似主张。参见王晨、其木提:《21世纪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研究员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编“总则”第2章“自然人”第5节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进行了专门规定,共11个条文。笔者认为,该建议稿第46条的规定过于琐碎,不如直接改为“自然人的人格应受尊重”。
[15]这些学者连对人格权确认立法都持否定态度,当然就更无从谈起人格权独立成编了。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16]参见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我国经典民法学著述均坚持主体与人格权不可分离。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1998年自版,第96页;王伯琦:《民法总则》,台湾1994年自版,第57页。
[17]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作者:龙卫球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出处:法商研究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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