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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及其举证责任/范晓宇(7)
[3]刘红兵、卢山:《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5期;符启林、宋敏:《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条件之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4期。
[4]李小伟:《略论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载《知识产权》1994年第4期。
[5]虽然该条规定中也出现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表述,但从整个条文来看,其更多地是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解决的程序;而且,即使结合《专利法》第11条,也无法构成一个完全性的规范。《专利法》本身的规范很难构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停止侵害请求权发生依据的规范。
[6]当然,《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也是专利侵权相关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但因该条只是列举了知识产权侵害得以请求的民事责任方式,并未规定构成要件,很难构成完整的请求权规范基础。
[7]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8]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素有争议。曾有学者主张其为无过错责任,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其应当是过错责任,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以下。当然,关于停止侵害请求权,《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规定了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无过错责任。
[9][日]牧野利秋:《特許権侵害訴訟における差止請求及び損害賠償請求の要件事実》,载牧野利秋、飯村敏明編:《新·裁判実務大系4知的財産関係訴訟法》,青林書院2006年版,第70頁。
[10]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素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争,但我们认为,学说争议应当从法条的文义解释入手,若严格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能是“过错、权益侵害(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并不涉及损害事实、违法性等要件。
[11]周江洪:《日本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述评》,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1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8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
[13]本文不刻意区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严格意义上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存在区别,证明责任包含了客观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双重含义。但与民事诉讼法学界的观点不同,我国的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均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参见周翠:《<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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