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江山(7)
在石油产业下游,1999年公布的“38号文”规定,要以清理整顿的方式将小炼油厂关闭,或者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成品油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经营[6]。此外,2001年公布的“72号文”规定,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成品油由两大集团集中批发。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12]。这两个文件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确定并再次强调了两大集团的批发经营权,同时赋予并进一步强化了两大集团的零售专营权,一举改变了中国石油成品油零售批发市场的格局。两轮整顿下来,非两大集团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数量急剧减少。1999年底,国内大约有88000座加油站,其中两大集团之外的占到87.6%,市场份额约占60%,到2003年,全社会加油站的数量降至80000座左右,两大集团之外的降至50%,市场份额则降至40%[13]。不仅如此,及至2006年,两大集团原油加工量占全国的88.6%;汽、煤、柴成品油产量之和占全国的88.6%[11]。可以说,“38号文”和“72号文”直接赋予三大集团在石油市场包括石油的开采、炼制、进口和零售的几乎所有方面的垄断权[13]。
可见,在产业上游,石油作为能源特定矿种的开发准入需办理勘查或开采许可证,而石油生产准入也要通过竞争由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呈普遍管制状态;在产业下游,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初始阶段也呈普遍管制状态。
2.价格管制
“市场化改革”以来,与我国石油工业进行重组相适应,石油价格形成机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1998年6月,与新加坡米纳斯原油和成品油价格挂钩,企业可根据国内市场供需在国家指导价的基础上浮动5%。2001年,我国对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国内成品油价格由单一与亚洲市场挂钩改为与亚洲、欧洲和北美三大地区市场价格挂钩。当国际市场月平均油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在不突破按接轨原油确定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汽、柴油价格。在放开部分产品价格的同时,扩大汽、柴油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即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幅度由5%扩大到8%[14]。目前,根据《价格法》第3条、第4条和第18条的规定,国家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据此,管制行业的价格依法受到政府监管和调控。进一步地,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09)规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据此,石油行业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处于部分管制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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