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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江山(9)

结语

《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新的“管制-竞争”体制已初具雏形,推动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动力不仅来源于石油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框架在实践中的逐步明晰化,也在于制度框架内各主体的博弈。就前者而言,首先取决于政策面上未来竞争政策与能源政策互动的正常化,取决于相关政策能否有效地权衡能源安全、产业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并在共享目标的前提下确立其最优适用范围和规则。就后者而言,目前,在石油行业放松管制领域,“38号文”“72号文”的影响仍然存在,市场进入中还存在“玻璃门”和“水晶鞋”的状况,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民营经济进入,但都以各种理由抬高行业准入门槛,使得民营企业实际上无法进入市场,或进入后生存困难。(注:据统计,在2008年,全国660余家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仅剩100余家;45000多家民营零售加油站,已关门三分之一;100多万就业人员已有数十万下岗失业。(参见:孙瑞灼.垄断“玻璃门”让民营油企身陷困境[EB/OL].[2008-08-03].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8/03/content_8888670.htm.))以至于“新36条”推出之后,业界对此反应了了。相比较而言,《反垄断法》不仅赋予了执法机构予以调查处理相关垄断行为的职权,而且赋予了非国有石油公司诉讼的权利,若运用得当,可以在维护竞争权的基础上,推动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竞争,从而促进石油行业管制-竞争体制的渐进改革。




注释:
[1]黄勇.认识中国反垄断法[EB/OL].[2007-11-28].http://www.competitionlaw.cn/show.aspx?id=2547&cid=17.
[2]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64.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EB/OL].[2008-03-03].http://www.lawinfochina.com/law/displayModeTwo.asp?id=6674&keyword.
[4]江中游.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4):68-76.
[5]刘奕.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以石油行业为角度的探析[J].生产力研究,2009,(7):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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