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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探讨/徐力英(5)

三、立法完善: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规范

鉴于当前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诉讼缺乏规范的现状,笔者认为亟需要确立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的案由,明确诉讼主体及责任类型、责任方式和范围等,相关制度设计必须具有实务操作性,才能切实有效地促使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保障债权合法受偿和救济,规范企业退市。具体建议如下:

确立案由

公司债权人因公司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瑕疵清算或恶意清算,导致其债权受损而要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提起的诉讼,可明确其案由为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虽然有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包含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及股东清算义务责任纠纷,应分立主、从案由,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是清算义务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事由是因各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如果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属于民事案件;而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属于商事案件,设主、从案由反而不利于法院归类审理。因此,笔者建议,只要涉及清算义务人责任的,以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作为商事案由处理较妥。

明确诉讼主体

在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案件中,应以清算义务人作为被告主体。但由于清算义务人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时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损害公司职工的利益,因此,权益受损害方均可以作为原告以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之救济,属于内部责任承担及救济。

至于是否需要将清算公司列为被告,有观点认为清算公司应与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原告未起诉清算公司的,法院应追加清算公司为共同被告。但笔者认为,如果公司已被注销的,无论是否经过清算程序,其诉讼主体已不复存在。如果清算公司经过清算能够偿还债权人债权的,则应首先通过清算程序清偿债务,无须再另行提起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诉。如果公司经过清算已资不抵债应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按破产程序进行。如果公司经过清算但由于财产流失或会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不全等无法完成清算的,或者不当清算、恶意清算造成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将公司及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应将自行清算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作为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过自行清算或法院强制清算后,清算义务人存在违反法定清算义务之情形,造成债权受损的,债权人才可以提起清算义务人纠纷之诉。理由在于:一是可以通过清算程序全面清理公司债权债务,避免债权人各自提起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诉,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二是未经清算程序,不能直接推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也无法认定债权必然受到侵害。三是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而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诉属于给付之诉,两者不宜混在同一诉讼过程中进行。故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诉应以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作为前置程序,在经过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不能的情形下,才能受理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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