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探讨/徐力英(6)
界定责任
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主要表现有:不组织清算、瑕疵清算和恶意清算三种情形,导致的结果是无法清算、逾期清算、瑕疵清算。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上述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并因此造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则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具体包括:
1.清偿责任。(1)有限清偿责任。有限清偿责任包括两种:第一,清算义务人出资不到位的清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清算义务人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清算义务人抽逃出资的清偿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无限清偿责任。无限清偿责任包括三种:第一,债务加入之清偿责任。注销公司时清算义务人承诺承担未了债务,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人均可以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之中,故清算主体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的后果,属于债务加入,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公司资本不足不具备法人资格时之清偿责任。如果各股东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未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之间实际形成合伙关系,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清偿责任。公司解散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混同,那么公司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公司独立人格受到破坏,在此情形下,股东不得再以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债务的清偿规则,而应基于否认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11]
2.赔偿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五种:第一,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拒不承担清算责任,包括拒不组织清算,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清算资料,故意避而不见拒绝履行清算义务等等,导致最终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权人不能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公司财产减少的赔偿责任。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毁损、贬值、灭失,导致债权无法受偿的,应该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清算资料缺失的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的进行必须要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完备为前提,清算义务人负有确保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完备齐全的义务。如果因公司财务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致使债权无法受偿的,清算义务人须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赔偿责任。公司清算结束前,清算义务人将公司财产进行非法处分,包括擅自直接或变相进行侵占或分配,导致债权人未能就公司资产实现债权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恶意注销的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为逃避公司债务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对公司清算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清算材料,恶意注销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2)限额赔偿责任。限额赔偿责任包括两种:第一,逾期清算的赔偿责任。由于清算义务人逾期组织清算,使公司财产受损,如公司房产贬值等,造成债权人债权受损的,由清算义务人在因逾期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范围内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瑕疵清算的赔偿责任。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瑕疵行为主要表现为逾期组织清算、对选任清算人失职未予及时监督或解任、未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或清算报告等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如利息损失、违约赔偿损失等,清算义务人应在债权人债权受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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