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判例的客观作用/朱芒(10)
[11]《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列举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为:(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2)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3)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4)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通话费、月租金费,移动电话费、月租费。
[12]据报道,在南京一市民状告物价局批复出台的中山陵景区门票改革方案涉嫌“捆绑销售”一案中,获得法院支持的被告(南京市物价局)的主张是:没有对此次“票改”召开听证会,是因为公园门票价格不在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范围内。参见李克诚:《法院一审判决中山陵景区“票改”不违法》,资料来源:http://www.news365.com.cn/xwzx/csj/200610/t20061024—1148213.htm,访问日期为2008年9月1日。
[13]据报道,涉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收费涨价的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宗案件,但无论哪项诉讼,都事关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是否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之内。参见段文:《歌华收费涨价案风云再起第三宗诉讼目标直指物价局》,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31008/1641468271.shtml,访问日期为2008年9月1日。
[14]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1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朱芒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教授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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