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行政诉讼中判例的客观作用/朱芒(9)
[3]例如,张骐认为指导性案例应该具有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性质;刘作翔、徐景和认为指导性案例对其他同类案件判决“尽管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因其起着“法律的指引作用”,“意味着判决效力的延伸”。参见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4]张骐主张和建议采用“一元、两级、多层”的确定制度,但更多的学者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担此项确认工作。此外,也有少数观点主张作出机关“应当是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授权的中高级以上审判机构”。参见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郜永昌、刘克毅:《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4期;郑显华:《民事审判指导案例制度之个人设计》,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8期;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5]张骐在指出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上级法院所具有的地位问题时,提到了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阅读案例汇编之类出版物的范围的事例,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判例在事实上的拘束力的来源。刘作翔、徐景和的论文引用了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对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拘束力的论述,也表明了对判例事实上具有的拘束力的承认。参见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6]乔占祥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请求撤销《票价上浮通知》之外,还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或转送审查的法定职责。但因本文并非是专门对该案的全面评析,且限于篇幅,故仅对与第一项请求有关的内容进行分析。
[7]具体而言,该案审理中的争点有四项,除此项之外,另三项分别是《票价上浮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是否适格和被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诉。其中,判决书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原告适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件的判断方式尤其值得分析,但本文对此予以省略。
[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书。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
[10]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537、540页。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