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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宪法学分析/尹晓红(10)

代理(辩护)制度和职业法律家的结合产生了律师和律师制度。而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更进一步地促进了辩护制度的发展、完善及专业化。没有律师制度,辩护制度将因其缺乏专业性而无法与控诉权形成对抗以致名存实亡。“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37]因此,律师和律师制度为传统上由国家官员和个人组合的刑事诉讼格局带来了一股新的力量——独立的社会力量。律师的介入,实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光辉重生,被告人的权益从此有了保障,地位得到了根本改变,并带动了刑事诉讼民主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因此,虽不能说律师是正义的化身,但律师是为保证控辩平等、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制约公权力的必然存在;虽不能说律师必然是善的,但律师的某些缺陷是现代社会必须容忍的“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许多国家也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和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即律师享有职业豁免权。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够真正成为诉讼中沟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纽带与桥梁。




注释:
[1]刑事辩护的专业性和律师的专业性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主要由律师担当,因此在实践中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律师。刑法修订草案中最初也将该条的主体设定为律师,但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将犯罪主体修正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2000年,全国人大代表张燕律师领衔提出“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议案。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张燕答复,张不满意,2002年再次提出“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提案。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再次提出取消第306条的提案。
[3]比较有影响的相关论文有龙宗智:《李庄案法律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法学》2010年第2期;孙万怀:《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认定》,《法学》2010年第4期;范忠信:《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反省》,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d=175533,2010年8月10日访问。
[4]非法定罪名,因为本文主要讨论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情况,为表述方便,故称律师伪证罪。“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偏重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也为各国宪法和国际性人权公约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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