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机动车行驶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滕传枢(12)
就算按照一般统计数据看,“十次肇事九次快”这句话也太不准确了,应更正为“十次肇事两次快”。但是这还并非是事情的实质。更重要的是这里面有一个被人们忽视了的问题:超载、超速只是表象而非实质,只是矛盾的一个方面而非主要方面。前述法晚记者分析的事故原因中,有一个“最危险”的重要原因是疲劳驾驶。这个疲劳驾驶与超载超速是交叉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即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关系。那么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呢?当然是疲劳驾驶。
在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同此理)的情况下,即使不超载、不超速,发生事故的机率十之八九;而非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即使超载、超速,发生事故的机率并不大。当然,既疲劳或酒后驾驶,又超载、超速,则发生事故必是在所难免。所以,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即驾驶员对车辆处于失控状态(哪怕只是一瞬间!)是实质、是根本。这里还需指出:超载与超速又有性质的不同。超载是超过汽车设计的载重极限,汽车已经不能保证它的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而超速是指超过管理者设定的限速标准,距汽车设计的速度极限还差之甚远,汽车尚处在其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的范围之内。所以,超载与超速不能划等号,凡超载需打击是完全正确的。
我曾听到一位交警朋友诉苦说:“我们费这么大的劲下这么大的力严厉打击‘双超’,事故率怎么就是下不来呢”?我对他说:“很简单,你们在严厉打击‘双超’的口号和行动下,掩盖和放纵了真正的‘元凶’,比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这一点在去年五月后大有改观)、偷工减料的驾校培训、套牌假牌假证等等”。还有,打击‘双超’,易出政绩但难出效果;而打击其他‘元凶’,难出政绩但真正打击了效果就出来了。此外,还会有新的“元凶”出现,据报道印度手机成瘾(特别是年轻人)致使交通事故增加严重,有关部门要求把使用手机导致交通事故列入统计范围并加大处罚力度。其实,这何止是印度,应该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当使用手机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一种新的“元凶”(注19)。
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就是一瞬间的事,所以监测与限制行驶的瞬间速度是必须的,并没有错。持这种观点的人混淆了两个概念:“交通事故发生在一瞬间”和“行驶的瞬间速度”,这是两码事不能一锅煮。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就是一瞬间这没错,但事故的直接原因与“行驶的瞬间速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在疲劳或酒后或边打手机边驾驶等情况下,司机对车辆处于失控状态,瞬间速度哪怕再慢,事故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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