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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机动车行驶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滕传枢(14)
四、典型案例分析
先讲一件我亲身经历的事:1983年我在贵州都匀市司法局任职时,上级分配我局一辆边三轮摩托车,需要派驾驶员到江西洪都机械厂去提货。于是我参加了一个由10名驾驶员组成的队伍赴江西,负责把分配给都匀市的10辆摩托车开回都匀。车队回贵州途径湖南的时候,我遇到了一幕极其罕见的情景。我当时驾车行进在一段既平且直的国道上,我发现在正前方300米左右,一位农民从路的右侧向左横穿马路。我想,这并不难办,我本能地放慢车速,以便让他在我到达之前完成他横穿马路的动作。可谁也不会想到,他在横穿到达路的左侧之后,不知想到了什么急事,突然180度后转又从路的左侧向路的右侧横穿!他戴个草帽弓着背只管埋着头向前走,两眼无视左右不管来车,而且步伐加快。这个形象永远刻在了我的记忆里。我一瞬间心跳加快了,大脑里迅速浮现出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急刹车,二是占用左车道从他的后面通过,三是急加速从他的前面抢先通过。若是第一方案,估计我的刹车距离已经不够了,还未刹住车就撞上人了;若是第二方案,我同时看到了路的前方开过来一辆汽车,人可能让开了而两车必然对撞;只有第三方案了而且是十万火急!我立即把油门加到底,发动机发出震耳欲聋的轰鸣,车子提速到了极限,当我飞速冲过他的面前时,恍惚间看到他吓得一愣直起了身子,之后我再也没有看到他了。一辈子也不想再见到他了!如果我当时有一秒钟的犹豫或迟钝,早已是车毁人亡,今天不可能坐在这里写文章了。事后我还想过,如果当时要是分出心思去考虑超速会不会违章受罚的问题,后果也同样去见马克思了。
再分析一个近期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例:2012-1-29晚7点钟左右,一辆大型半挂车由于装载货物超高,过不了海南东线高速32至33公里之间的一座天桥,便靠右停放在了应急车道上,没有开双向报警灯,也没有在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随后,一辆本田轿车因后车超车后提前回入行车道,迫使本田轿车为避让而偏右驶入应急车道,由于天色已晚看不清前面的大货车,便发生了追尾事故。除驾驶员周某之外,车上3名乘客全部死亡。
2012-2-15晚海南电视台报道了该起事故和某县交警大队的处理情况。我看了报道之后,感到交警队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不妥,出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良心,我给该县交警大队写了一封法律意见书并发给省交警总队网站队长信箱。概括内容是:
交警认定小车司机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型半挂车司机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妥。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的事实与理由:一是违反交安法第16条,“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二是违反交安法第22条,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认定胡某负次要责任的事实与理由:一是违反交安法第13条,“机动车的灯光、反光标志等不合格”,二是违反交安法第48条,“超载、超长、超高”,三是违反交安法第52、68条,“在夜间高速路应急道上停车,没有开双向报警灯、没有在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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