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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机动车行驶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滕传枢(18)

第八章 改革的必要性--权衡利弊与得失
自从1886年德国工程师卡尔˙本茨制成了世界上第一辆汽车,以每小时18公里的速度跑到现在,竟然诞生了从速度为零加速到100公里/小时只需要三秒钟多一点的超级跑车。126年的汽车发展史告诉我们,其规律是行驶速度越来越高。这当然是得益于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和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的成就;同时是为了满足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必然趋势。在这个问题上全球的发展趋势是一样的,只不过有进度的差异而已。
速度越来越快带来的负面问题是安全隐患增大,高速度状态下发生的车祸当然比低速度状态下发生的车祸后果严重。所以,限制行驶速度的问题成为立法和执法的重要问题。从限速制度的发展看,其规律也是限速的标准越来越高,不仅有对最高时速还有了对最低时速的限制。限速制度本身是必要的,我并非主张废除,至少在我国现今发展阶段是这样。问题是如何设计出科学合理的限速制度,以符合“上层建筑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而不是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宗旨。
一、以安全畅通为权衡标的
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的宗旨是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这四个字包含两大目标,一是安全,二是畅通。这两大目标的关系也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现行的限速制度虽然打着保障安全的旗号,如前所述已经不能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对于畅通,更不是保障已成为障碍了。所以,以安全畅通为权衡标的,现行的限速制度必需改革。
二、以生产力发展为权衡标的
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化,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上层建筑或慢或快也要发生变革。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要求上层建筑同自己相适合,以利于自己的发展;上层建筑必须符合经济基础及其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不能长期存在下去。这就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存在既相适合又不相适合的矛盾运动。在两者基本适合中出现的局部性矛盾,可以在同一社会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调整(注23)。
现行限速制度由于其立法特别是执法的弊端,造成了现代交通运输资源(包括宝贵的石油资源、汽车工业资源、道路资源以及人们的时间金钱与工作效率)的极大浪费,同时造成了碳排放量的极大增加和环境污染,加重了交通拥堵的形成。这些方面的危害后果无法用统计数据加以证实,但是人所共知、有目共睹。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是飞速的,它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化,作为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中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制度的范围内应当加以调整,以符合经济基础及其发展的需要,以符合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所以,以生产力发展为权衡标的,现行的限速制度必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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