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机动车行驶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滕传枢(23)
(四)完善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鉴于高速公路上低速违法行驶在我国属多发且危害甚大,修改《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关于最低限速的规定为“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为同一车型、同一时间、同一路况最高限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这样可以改变此前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形同虚设的状况,使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切实可行,使低速违规者受到应得的处罚,有效避免低速行驶给正常行驶车辆带来的危险。
(五)不准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车型中,没有摩托车。《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中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的规定。实际生活中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确十分危险:身旁呼啸而过的汽车对摩托车驾驶员造成精神恐慌,高速而过的汽车掀起的气浪会对摩托车造成风偏。湖南、海南等省区在实际执法中已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这是正确的但与现行法规冲突。所以,建议立法增加不准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
(六)执法监控设施的改变。执行路段平均行驶速度监控模式的方法,是在实行新模式的路段,不再使用现行的雷达测速枪、激光测速枪监测数据作为违章处罚的依据,原安装的一律予以拆除,改用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即在每个路段的起点、终点和中间的出入口,安装与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类似的设备,一种能自动记录经过车辆的号牌、时间、照片等信息的设备。使交通控制中心能够通过计算机准确计算出每辆车在每段路行驶的平均速度,对违反法定最高或最低限速的车辆实施罚款处罚。建议在该设备中增加车辆载重量信息记录功能,则连打击超载的任务也可以一并完成了,何苦要交警像现在那样一车一车去检查呢!目前国内除海南之外的高速公路均设置有收费站,收费站的设施稍加改装即可满足前述的平均行驶限速监控所需要的数据。这样的话,平均行驶限速监控所需要的设备成本即可大大节约。至于流动监控测速设备,其记录的数据不得再作为罚款处罚的依据,可以作为其他交通管理的资料。
(七)关于飙车的监控。有人担心新模式下会发生飙车(刑法修正案[八]所称的追逐竞驶)行为,其实恰恰相反。现行限速制度才是监控不了飙车的,飚车者只需用电子狗避开测速枪的瞬间监控即可放开飙车。然而飙车行为必须要相当长的路段而不是瞬间,所以,路段平均行驶速度监控模式正好能有效监控飙车。而且新模式的最高限速仍维持在120公里/时,这是飚车者远远不够用的速度。
(八)新模式的功效。上述新模式实施之后,可以最大限度的消除现行限速制度的种种弊端,使限速制度真正成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法律武器,成为真正科学合理的能够减少交通拥堵和减少炭排放的一项法律制度,成为处罚少数人保护多数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成为提高人们出行效率、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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