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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机动车行驶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滕传枢(8)
(三)不够具体明确,覆盖性存在缺陷。由于现行限速制度没有区分白天和晚上,对不同道路、不同路况,不同车型的区分也不够具体明确,所以不能做到覆盖所有情况,存在覆盖性差的缺陷。
二、执法与处罚问题
(一)不科学不合理,制造了大量的错案。
因为立法上的限速应当是平均速度而不能是瞬间速度,而立法上的概念却不明确,导致现实生活中按瞬间速度执法与处罚。如前所述,这种执法与处罚是极其不科学不合理的。从严格法治的角度说,现实生活中按瞬间速度超速所给与的处罚,除极个别的案件如对飚车案的处罚之外,绝大多数超速处罚都是错案。
因为执法是按瞬间速度监控与处罚,而且驾驶员往往又不知道何时被监控与处罚,造成驾驶员心理经常处于恐慌状态。有一位驾驶员曾诉苦说:“现在我们每天都生活在白色恐怖之中”。所谓“白色恐怖”是因为监控抓拍的闪光灯为白色。我姑且把它称为“白色(闪光)恐怖”。公路上特别是城市道路密密麻麻的监控设备,有看得见的,有隐蔽起来看不见的,还有流动的(安装在汽车里)。稍不留神甚至是无法留神就被雷达测速枪或激光测速枪“打一枪”,防不胜防。没有安装电子狗的车,驾驶员往往不知道什么地方有测速枪和摄像头,也不知道正在走的路段限速标准到底是多少,每个路段的限速标准也是五花八门、变化莫测,经常低得让人想象不到。驾驶员以为在正常行驶,突然,闪光一亮,驾驶员的心“咯噔”一下,这个月的工资又少了200元。有的时候并没有闪光,也被抓拍了(可能是测速枪的型号不同),驾驶员根本不知情。多数乃至大多数驾驶员都经常吃罚单,每年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还有的上万元。对工薪阶层来说已经难于负担。所以,给驾驶员心里造成极大的压力和恐慌,随时被“白色(闪光)恐怖”笼罩。即使是安装了电子狗的车,由于雷达测速设备多达几十种,其频率范围跨度很大,一旦与所遭遇的雷达测速枪频率不同,电子狗就侦测不到而存在“漏网之鱼”。所以,不管是安装了还是没有安装电子狗的驾驶员,都必须一边开车一边随时分心留神搜索监控设备。这与驾驶车辆注意力必须高度集中、不能分心不仅是矛盾的,而且是危险的。特别是在驾驶员需要处理情况如会车、超车、避让行人或其他障碍物的时候。所以,现行限速制度不但对交通事故发生率起不到遏制作用,相反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隐形杀手”。
(二)手段与目的颠倒,高涨的交通违章率。
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来说,“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这是人所共知的公理。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这部新中国首部交通管理法规,其中的“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罚原则是多么的深得人心。现行的《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尽管立法的变化,把“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改成了“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但是处罚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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