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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时代下奇闻报道对犯罪认定的影响/张平(4)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人处于危及生命的状态,若经过行为人及时的救助仍致使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发生死亡但是发生重伤后果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若行为人不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助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结语

  放风筝的行为是我国自古有之的娱乐方式,实践中,存在一些利用风筝积极追求自身目的的犯罪行为,除了对这些应当加以法律否定、刑事制裁和社会防御的行为外,风筝没有杀伤力,这是人们所确信的常识。在这种认识环境和知识支配下,因在马路边放风筝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排除刑法的适用。但是,当在马路边放风筝而实实在在的危险后,这种危险又经过网络的传播为大多数人群所知晓、了解和接受,从而在危险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冲击着人们的固有观念、更新了人们的知识结构和约束了人们的行为方式,风筝的杀伤力是可以预见的,如果放风筝者不去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或者结果预见义务,那么,在具备其他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后,行为人完全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来临使以前不能成立犯罪的行为在危险被大范围传播并为人们所认知后,再次发生的与以前行为相同的行为可能将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1】朱娜、高亚梅:《风筝线成“凶器” 女子路过被缠住割伤脖子》,来自大秦网,网址:http://xian.qq.com/a/20120412/000005.htm。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96页。

【3】黎宏著:《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4】《清明跟“春风握握手” 西安放风筝六大好去处》,来自大秦网,网址:http://xian.qq.com/a/20120401/000028.htm#p=6。

【5】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40页。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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