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研究/王刚(6)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首先,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致害人是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孰为加害人不能确定。其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发生。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则具有关连性,如缺少某一人的行为,则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第三,从因果关系上看,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系推定的,行为人可以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欠缺因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并非系通过推定来认定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3,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其法律
含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之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 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19不真正连带债务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①因果关系的独立性。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必须具有独立的发生原因。例如甲委托乙保管花瓶,乙疏于注意,致花瓶为丙不慎毁损灭失时,甲可以向乙请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亦可向丙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丙之间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但其承担的原因却是独立的。②各债务人对债权人责任的独立性。各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就自己独立的债务负责,无义务替他人对债权人负责。如上例中,乙、丙分别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独立对甲承担赔偿责任。③请求权的独立性。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债务发生的个别原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上亦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归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行使一种请求权,他种请求权即告消灭。④给付标的的同一性。各债务人对债权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以下情形: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②债务人各为违约行为发生的竞合。③债务人各为侵权行为发生的竞合。
有学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20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各侵权人的单一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下,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可能发生重合。但在其他情形下,二者不可混同。其区别在于:①发生原因上的差异。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行为独立发生债务,因为法律关系的偶尔竞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究其实质系请求权的竞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是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偶合而造成损害,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对任一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请求权,数债务人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②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并无行为的结合,每一个债务人的行为均单独引起债务的发生,其行为是可以分离的;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须数人的行为综合在一起才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能分离。③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对债权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故不存在责任的分担。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由于有行为的分担,故在行为人内部,应按各自过错程度等来确定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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