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研究/王刚(7)
五、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尽管我国目前立法并未确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但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因此,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以下笔者试以侵权损害的三要件(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为切入点,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
1,根据数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是否可分,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造成受害人不同损害与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两类。该类划分系在确定行为人责任时,最重要、最便捷的划分。
有侵权就有损害。损害可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损害可分,亦
指法律上的损害可分。如甲、乙二人无意思联络侵入丙宅,甲打伤丙、乙窃取丙的财物。于此情形,甲侵害丙的人身权、乙侵害丙的财产权。二者侵犯的非同一种民事权益,此谓法律上的损害可分。如甲、乙无意思联络伤害丙。甲伤丙手、乙伤丙脚,如能判定丙手、脚伤为甲、乙分别所致,此种损害的可分应视为事实上的划分。
在司法实践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可分的情形十分少见。对于造成损害可分的数人行为,应各就其造成的损害负担责任自无异议。
2,从数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成立的因果关系来考察,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分为单一行为足以造成损害和数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多因一果)两类。
在各单独行为足以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数人虽分别实施加害
行为,但其中任一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乙无意思联络,甲在丙宅前门放火、乙在丙宅后门放火,共同造成丙宅烧毁。甲、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加害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如甲、乙两化工厂同时分别超标排污,共同流入附近渔塘,造成鱼苗死亡。就排污量而言,若甲、乙不同时排污,则不会导致损害的发生。此种行为的结合造成的损害亦有人称之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3,从加害行为的形态来考虑,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划
分为三类。A:均为积极侵害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b:均为消极侵害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C:一为积极侵害行为、一为消极侵害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行为人对于其所侵害的客体,一般应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或
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21负有消极义务而积极作为致人损害者,是积极的侵害行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者而不作为致人损害者,是消极的侵害行为。A类如前文所举甲乙两人在丙宅前后门放火案,甲、乙均负有不得侵犯丙财产的不作为义务,但甲、乙以其积极行为侵害丙的财产,故甲乙两人的行为均为积极侵害行为。B类如案例一中,施工单位与供电局均负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而双方均疏于履行义务而造成原告损害,两被告的行为均为消极侵害行为。C类:如甲、乙两厂均向鱼塘排污,其中甲厂无净化措施直接排污,乙厂虽有净化措施但疏于开启,而致鱼苗死亡。其中甲厂行为应为积极侵害行为,而乙厂行为应视为消极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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