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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应用/张小波(2)

  (二)法制背景:《立法法》的要求

  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以前,仅在《劳动法》中有纲要式的规定。虽然在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中有“仲裁”的详细规定,但是《立法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就决定了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仲裁制度予以规范。

  二、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因此我们可对劳动争议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此外,我国的劳动争议还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议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

  三、《劳动争议仲裁法》的适用条件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才能适用该法。这里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关于二者的定义,目前有许多的版本。通俗的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一方提供劳动服务,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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