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张宝华(3)
就本案而言,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房产购买时的价值、当事人登记结婚及离婚时的增值等情况,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王明坤所有,并由王明坤补偿庄佃芝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和相对应的房产增值款64804元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注释:
[1]本案案号:(2011)东民一初字第1814号;(2012)日民一终字第104号
张宝华,王林林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