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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赔付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宋忠胜(7)
另一方面,由于侵权法更多的是保护固有利益,因此在一定情形下,作为期待利益损失的纯粹经济损失很难被侵权行为法所完全囊括,单靠侵权法的救济尚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可以考虑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对被害人有保护( 注意) 义务时,可由法院认定有( 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 契约关系,以契约法规范之。
( 四) 在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方面,要严格限定加害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范围,选择类型化的重点保护领域
1. 第三人因专业服务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赔偿。专业服务过失赔偿主要涉及诸如律师、公证人、审计师以及其他信用评级机构因疏忽过错而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的相应责任[12]。出于合同相对性的考量,我国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第三人因专家责任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所以第三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维护。为了督促专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专业服务,切实保护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侵权者设定一定的责任标准是必要的。专业意见或服务提供者,如果在提供意见或服务时已合理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到自己的意见或服务会对接受者以外第三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其未明示要求免责,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由于自己过失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责任。
2. 对第三人承受的转移性损失赔偿。在转移性损失中,第三人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的原因可能是由于: 法定义务人; 合同义务人; 公共损害赔偿义务人; 无义务人的补偿。在前三种情形下,实质上加害人和第三人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加害人作为终局责任人,第三人通常可以在对受害人提供给付后,向加害人追偿。而在无义务人的补偿情形下,由于第三人对加害人并无任何直接的请求权利,因此第三人的弥补行为不能导致受害人丧失对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只能行使代位请求权[13]。所以在这类纯粹经济损失中,只有通过法律、合同、公平价值等进行转移的第三人损失才能得到赔付。
3. 产品责任引起的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产品缺陷可能招致大量的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例如,产品因为瑕疵导致毁灭,致使产品使用者( 特别是利益第三人) 因为无法正常使用而发生修理费、毁损的损害。当前情形下,我国无论是侵权法还是合同法只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缺陷产品的损害,即排除了产品因不能正常工作而引起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然而,在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拒绝给予消费者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提供保护是不公平的,也是与正义价值相背离的。当然,鉴于该种损害的范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会超过生产者可预见的范围,所以必须制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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