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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韩晓龙(11)

  4.健全信访终结制度。对确实经过三级程序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如果信访人继续无理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建立相关的与之配套的法律程序,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那些经过三级程序认定信访事项合情不合理的信访,可以从社会救助等角度进行解决,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息访工作。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出台《信访法》的条件己经基本具备:一是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其提供可借鉴的素材。例如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信访法规、司法机关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以及省级领导机关为做好信访工作出台的相关文件等;二是办信、接访程序、疑难信访案件听证、办访责任制和电子信访等信访实践经验为抽象出法律条款提供了基础;三是信访理论工作者发表的相关科研成果以及介绍的国外相关制度可供借鉴。 可以说,“当前尽快制定和出台信访法的条件和时机都己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及时将信访法列入立法计划,尽早制定和出台信访法。” 通过制定出台《信访法》,“在维持目前多系统并存的信访格局前提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和法定程序,将信访案件的受理、处理、终结等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结语

  2005年《信访条例》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扩展了信访渠道,控制了信访总量,但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诸多不足。正因如此,我国信访制度完善的相关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信访制度的存在必要而且重要,它不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条不可缺少的参与法治建设的途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权利救济的重要功能,实现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等重要作用。现实生活中信访“洪峰”的出现、信访问题的积累又促使我们对信访制度进行反思。思考的结果是必须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而不是简单地废除。信访制度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不是还能不能存在,会不会走向终结,而是还需要加强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转变。必须明确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在处理纠纷方面的关系仍是“桥归桥,路归路”,但信访制度改革不仅是要改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而且要与司法制度的改革统一起来,还应该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互相支撑、协同一致的格局。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要想缓和社会矛盾,减轻信访制度的压力,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权利救济机制,就必须加快推进法治进程,在社会树立司法的最高裁判权威,当民众不再“信访”而“信法”时,信访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信访制度的改革进程可能艰难而漫长,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建立怎样的信访制度,怎样建立信访制度,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也需要在理论上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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