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韩晓龙(5)

  2007年11月,宝塔区麻洞川乡刘台村村民先后多次到乡政府和区政府反映,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南泥湾采油厂进驻刘台村开采石油时,因为使用该村井水而支付了补偿款,这些钱却被村干部私下领取了。为此,村民们多次上访,要求追回属于村民的钱。

  从上述案例2中也可以看出我国信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非制度化信访现象:主要表现为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上访等。

  二、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信访制度的功效发挥得并不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信访制度本身以及我国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 二者都存在问题。

  (一)我国信访部门职能过于宽泛,且信访部门的权利弱化

  目前信访涉及了社会矛盾的各个方面,几乎所有社会问题、社会冲突都可以诉诸于信访部门,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各种问题和矛盾不断升级聚焦到中央部门。新的《信访条例》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但在信访职能上,仍然存在信访职能不清的问题。例如:第6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六项职责,但对于何种问题必须通过信访解决并没有明确。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那么信访工作机构的任务是否可以理解为受理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呢?信访工作机构的任务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信访量的激增,而解决率却又非常低。而且各级信访机构权力极为有限。新的《信访条例》第6条赋予信访部门的职权只是协调领导和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虽然它有监办权及建议和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力,但它本身并没有实际、直接权力处理信访事件,信访事件的处理权、决定权仍在各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领导手中。信访部门既不能像法院一样对案件有审判或仲裁权,也不像纪委对违纪干部有调查、处分的权力。因为信访部门无职无权无地位,根本不能指望其有能力解决上访群众的问题。

  (二)信访机构设置混乱,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相应职能工作部门都有信访机构,可以说我国的信访工作机构空前复杂。信访机构并属于国家机关序列,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从横向看,主要有政府、人大、法院和检察院四大块,各自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从纵向看,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和乡镇四级架构。由于缺少权威性的统一归口管理及领导机构,信访机构之间缺少横向的联系与制约以及纵向的命令与服从,这样一个庞杂的信访工作机构很难有效运转。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各部门的信访机构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上下级信访机构之间缺乏强制约束,资源既不能共享,步调也不能一致。信访部门对其他各行政机关也没有明确的制约能力,这使得信访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时显得“力不从心”。而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基本的强制约束力。这样一来,由于政府间职责交叉及信访事项产生原因极为复杂,致使信访事项管辖权混乱,导致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主体不明,经常使信访案件在不同层级机构间来回转办。 这就使上访案件的解决率低下变得不足为奇了。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