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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韩晓龙(9)

  (二)统一机构设置 、整合资源 、规范机构设置,将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

  建立统一的信访机构。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加强信访工作管理,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第一,可以在人大下面设立信访工作委员会,直接对人大负责。将原来分散在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都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行政机关的信访机构应该与监察机构合并。将行政复议与监察结合起来,职能重点转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机构及其责任人的监察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建立信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淘汰制度。信访工作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访干部的素质。全面提高信访工作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适应信访工作的快速发展。应该改变目前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的状况,按照司法干部的标准聘用信访干部,实现信访干部的专业化、职业化。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规范公民维权方式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治得以确立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法律意识。“当一种具有法治精神的价值观念—公民意识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在遇到纠纷和权利损害的情况下不会有信访情结。” 也就是说当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并且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倾向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减少信访案件的出现。在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可以依照《宪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来主张,必要时也可以寻求新闻媒体的帮助。有些群众涉法涉诉案件越级重复上访、常年赴省进京“缠访”等行为都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健康和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为代价来维权。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存在的误区和维权方式的不合理。因此,政府必须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做到信“法”用“法”,逐步规范维权方式,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司法制度的改革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在法治社会,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为公民提供真正有效的救济。由于在我国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很多人不习惯法院有较高的权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应当成为设计中国纠纷解决体系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准则,法院应当成为纠纷解决体系中最为权威、最为主要的机构。

  人民法院必须独立进行审判。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时,除受事实与法律的约束外,不允许任何外来干涉,只有如此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宏观上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部分人的利益,它不能表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管这一方当事人是公民还是国家机关。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不应该享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使法院难以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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