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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孙百昌(3)

特征四,企业登记的内容为法定内容,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可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企业登记的“证据”应当是指企业登记所提交的、证明的企业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文件。至于企业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不应在审查范围内。保证证据合法和符合客观事实应明确为是申请人的责任。对此《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8]

考察特征三、特征四,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空洞”:即企业登记的“法定条件”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并不一致,参见下表。

表1 公司登记条件分类表

编号
No.1
No.2
No.3

条件分类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法规定提交的文件

证明公司设立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
程序法规定的登记注册事项

基本条件
法定人数
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法定资本
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

名称,组织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
名称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签章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固定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住所证明,没有文件证明“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
住所

获得审批
批准文件


附加条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和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




这种不一致将导致:一是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没有判断依据;二是可能导致“泛化”登记条件,增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三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无法界定,从而有关法律责任也泛化,导致企业登记人员选择拒绝登记申请的策略。[9]

特征五,获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会被社会推定为“合乎法定条件”,因而登记行为会产生证明力,影响利益相关的第三人。

三、 商事登记立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重大问题
前置审批问题的解决和登记系统的调整为企业登记达到社会和谐性[10]提供了前提。但是,企业登记毕竟是依法登记,如果不能制定好的企业登记实体法和程序法,我们仍然不能达到目标。企业登记改革最核心问题是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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