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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孙百昌(7)





主要参考资料:
[1] 孟军,求索集——企业登记管理科学初探,1998年12月。

[2] 孙百昌,企业登记管制的博弈分析,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1年第10卷第2期。

[3] 赵俊山,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思路和对策,管理世界,2000年第12期。

[4] 戴涛,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5] 张文蔚,企业注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2期。

[6] 王春和,对前置审批的辩证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4期,p22

[7] 肖建民,英国公司登记注册制度及其启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2期。

[8] 谢非,德国商业登记制度的改革与现状,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3期。

[9] 工商行政管理,2000年至2002年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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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现在的“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的提法是否是“火上浇油”。

[2] 前置审批实质上是一个准入问题(包括行业准入和条件准入)。行业准入审批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存在。我们国家的特点有二:一个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前置审批以及顽固的行政惯性;二是部门利益。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目前的行政审批改革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问题在于部门利益。这是行政审批大量增加的真正动力。例如,某省1993年前置审批120项,省政府改革后公布59项。至2001年4月,在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前置审批又达到161项。该省省直部门共有前置审批2200项,平均每个国民经济行业3个。

[3] 《公司法》对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际操作中,企业登记部门自己掌握的前置条件还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部委联合发文、有关主管部门发文等,另外还有地方法规和规章。据《企业登记管理前置审批适用法规》(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8月)记载,法律规定的29项,行政法规规定的51项,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28项,国家工商总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38项。共计146项。国家工商总局的说法是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局与其它部委联合发文规定的前置审批为准。这实际上是为不坚持前置审批限于法律法规的说法,自己向社会开了一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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