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孙百昌(8)
[4] 诺斯1920年生于美国麻萨诸塞州,1942年和1952年先后获得加利福尼亚大学柏克莱分校文学学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从1946年到1982年,他先后任教于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华盛顿大学、赖斯大学和英国的剑桥大学,1982年他重新回到华盛顿大学任教至今。他还曾在1972年担任过美国经济史学会会长。他的最高荣誉是在1993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5] 为什么现有登记制度问题重重长期存在而无法改变?诺斯认为这是“制度自我强化”的结果,即制度的“路径依赖”。构成这种自我强化机制的主要原因是:(1)规模效应。设计和推行一项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初始资本,而随着这项制度的推广,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都会下降。(2)学习效应。制度的运行成本也有随着其运行时间的延长和制度的不断自我完善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凡勃伦指出:“经过一个有选择的强制过程,今天的情形,通过人们对事物的习惯性看法而改变或加强过去传下来的某些观点或思想习惯,从而塑造了明天的制度。”(3)协作效应。一项制度的建立会导致一系列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和非正式规则的产生,同时还会诱发许多与之相联系的互利组织的产生,以及相应的投资。而这些与之相配合的制度和组织的产生,会使得该项制度的实施成本更趋降低。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长期(改革开放至今)办集贸市场,取财于集贸市场,从而构成了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财务供给体制和供给原则(俗称“以收定支”),国家几乎不需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财政安排,因此,当改革这种制度时,原有形成的一系列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和非正式规则又对改革起到一种很大的阻碍作用。(4)适应性预期。随着一项制度实施时间的延长和实施范围的扩大,人们对于该制度生命力的信心会不断加强。例如,现存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弊端重重,但人们长期接受它,甚至依赖它,便会希望它被广泛使用,从而也就更愿意接受它。(5)既得利益约束。任何制度的变迁都很难使所有的人都得到正的纯收益,并且往往它还可能会使一些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至少在短期内如此)。
[6]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九条“本法规定的应登记事项,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登记于管辖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所置备的商业登记薄上。”韩国《商典法》第34条“依照本法必须进行登记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的商业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7] 企业登记行为目前尚没有定义,可以参照的有:国家工商总局编写的《企业登记管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8月),其中谈到“企业登记管理法律体系”的概念时认为企业登记是:“调整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两者之间经济、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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