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文明/文正邦(5)
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统一,因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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