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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文明/文正邦(7)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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