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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责任保险下导游人员的工伤赔偿问题/过团木
摘要:《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两相对比,前者比后者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首次将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纳入了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均为强制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新变化,使得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的遭受意外伤害赔偿问题更加复杂。
关键词:导游 旅行社 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
最近几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下,国内旅游业发展有一种井喷之势。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其经济拉动效应和绿色环保因素是传统工业所无法比拟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作为旅游服务业的基本因素,他们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分摊、转移、化解这种风险,关系到旅游服务业发展的健康、稳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首次把导游人员的纳入责任保险范围,体现了旅游服务水平的提升。当然,作为两种强制保险制度,理清旅行社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关系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此做一个简单探讨,抛砖引玉。
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和旅行社
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区分,导游可以划分为社会导游和专职导游。在旅游业发展的初期,所有的导游都是旅行社的职工,与旅行社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后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方面大量的社会人员进入导游队伍,另一方面原有的旅行社专职导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成为社会导游,社会导游逐渐在导游队伍占据大部分比例。为了对这些脱离旅行社的社会导游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推行建立导游服务公司。应该说,导游服务公司对于社会导游的规范管理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很多导游依然是处于游离状态,很多旅游纠纷的出现缘于导游的欺诈违规行为。新的《旅行社条例》体现出一种鼓励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趋势。
鉴于导游服务公司与其登记的社会导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有不同的处理,本文对此予以避过。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导游均指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导游,并在此基础上对涉及导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和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分析。
旅行社、导游和工伤保险
理清旅行社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关系的一个前提,是两种保险能够同时存在于旅行社。旅行社责任保险,没有疑问,这是明文规定的旅行社强制保险。但是,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条文要求旅行社投保工伤保险。那么旅行社是否有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就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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