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侵权”的侵权情形及法律规制/王勇生(4)
(三)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最主要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行为,可以说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所以,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推行网络实名制,在国际上来看是有先例的。2009年6月28日起韩国的35家主要网站将按照韩国信息通信部的规定,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网民在韩国主要网站发布信息必须先接受身份验证。互联网不是真空,网民在充分表达言论自由时,要对自己言论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进行监督。
(四)加强引导与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的指引通常只是规定一个底线,而道德在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对互联网实施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让公民充分享有自由而不会担心网络侵权,营造一个参与、有序、规范的网络环境,同时也能是网络舆论监督武器;而如果过度放任,必然会破坏网络环境,引发互联网无序、混乱。因此参与互联网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如此才能维护互联网健康、规范,最终服务于网民、社会。
综上所述,要想互联网健康发展,避免侵权就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完善法律规制,提高侵权成本。须知共享和言论自由和公民隐私权等都是公民基本的权利,都需要法律来保障。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王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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