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兼议劳动者法律本质/孙俊强(12)
3.4小结
我国的劳动法学理论是学习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此我们在研究劳动者资格时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劳动者资格研究的影响。同时,英美法系关于判断劳动者资格的标准与大陆法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他们是法院在处理个别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立起来的。这种方法多少影响了我们研究劳动者资格这一问题。因此,就如同现代各国在劳动者资格方面采用综合标准进行判断一样,我们在研究劳动者资格时也应该综合考虑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来全面探讨劳动者资格这一问题。
4.我国劳动者资格研究
4.1我国劳动者资格研究的现状
在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研究的影响下,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判断劳动者资格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他们认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自然人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我们在具体劳动纠纷案例中判断自然人是否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判断依据。劳动者资格是理解和把握劳动者概念的关键,我国很多学者对于如何判断劳动者进行了研究。但是,我国现有的有关劳动者资格的研究具有片面性。具体地说,这些研究是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的,即以劳动关系为基准来研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资格问题而忽视了劳动法所规范的但没有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劳动司法实务界是比照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权利能力进而判断劳动者资格。从一定角度上讲,带有民法色彩劳动者资格是一种宏观视角下判断劳动者资格的标准,但其在解决具体劳动纠纷案例中确认劳动者资格没有多大作用。由于我们没有全面理顺劳动者资格,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会对以下人员做出是劳动者或者不是劳动者的判断,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的学生、返聘人员、农民工、家政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在分析我国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者资格的研究。
4.2我国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的缺陷
4.2.1带有民事色彩的劳动者资格评析
基于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对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劳动者的概念有着重要意义。依据这种对劳动者资格的宏观把握,我们大体上知道了劳动者应该具备的条件,至少也应该知道劳动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否则我们的生产劳动将不能顺利进行下去。但是这种基于民事主体资格来判断劳动者资格的观点(以下简称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不能准确抓住劳动者的法律本质,进而不利于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的缺陷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