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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兼议劳动者法律本质/孙俊强(16)
5.完善我国劳动者资格
本文前面所提及的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理论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劳动者资格的,是对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上“劳动者”这一法律主体的整体研究。微观层面上,我国学者是通过借助研究劳动关系的甄别标准和法律特征入手,围绕从属性而展开对劳动者资格问题的研究。从一定角度上讲,劳动法学界的两种研究是劳动资格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前者解决的是自然人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应该具备的条件,而后者是对具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法律身份的识别和判断,解决的是劳动者的保护问题。本文认为,对劳动者权利能力和劳动者身份识别统一于劳动者资格问题。劳动者资格研究不仅要解决自然人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问题,而且也要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劳动者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因此,我们把前者,即带有民法色彩的劳动者资格称为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而把围绕劳动关系而展开的劳动者资格研究称为劳动者资格的实质条件。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阐述劳动者资格问题,实现了劳动者权利能力和劳动者身份识别等问题理论上的统一。
5.1劳动者资格中的形式要件
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所以,从整体上看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是要具备一定条件。例如,在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会根据业务经营需要选择那些具有相应劳动经验的劳动者。劳动特殊性[ 劳动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主体看,它是以劳动者(雇员)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具体参见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1页。]决定了劳动力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的准入条件,所以自然人要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有的对劳动者资格研究,笔者认为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年龄。劳动年龄在这里也可以称之为劳动行为能力,而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把人的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还没有被允许从事大众化的劳动,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况,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其也可以成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高等院校的学生是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返聘人员是否是劳动者是有争议的,最大的理由是他们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 我国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男性劳动者是60周岁,女性劳动者是55周岁。对于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当下劳动力市场的状况还有待进一步考量。但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如何伦坤《返聘的劳动法规制研究》载《理论研究》2010年第5期;金荣标《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分析》,载http://lawyer.nwupl.cn/bbs/viewthread.php?tid=157,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1月29日16时20分。]。事实上,返聘人员是否是劳动者应该结合他们所从事的具体劳动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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