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兼议劳动者法律本质/孙俊强(18)
2、经济上的从属性。这里所讲的经济从属是指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越来越依靠用人单位,其所提供的劳动不再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具体地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提供原料、工具和劳动场所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了社会的生产;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实现了劳动权,但他的劳动不再具有独立性,而是用人单位业务经营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判断经济从属性[ 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95—96页。]:(1)生产组织体系属用人单位所有,即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权的行使对生产所必备的组织、结构、设备,其享有充分支配、管理权;(2)生产工具属用人单位所有,即生产工具属用人单位所有,通常由劳动者使用;(3)生产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即用人单位不但提供生产组织与工具,而且提供生产所需的材料。用人单位对生产材料始终拥有所有权,即使劳动者运用其劳动力作用于生产材料,也并不影响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属。
3、劳动专属性。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有偿使用劳动力,从而实现其经营目标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只能在劳动关系中得到体现,即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的专属性还表现在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劳务。换句话说,劳动者必须亲自实施劳动行为,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4、劳动报酬的性质。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但是劳动报酬是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协商确定的,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而根据一定的比例有所变动。同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是持续和定期的,用人单位一般根据一定的周期而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获取的,与其提供的劳动力具有一定的“对价性”。
5、风险责任的负担。在实现劳动权的过程,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并不承担因劳动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劳动相关事务时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责任,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
5.3小结
在经济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占据着雄厚的生产资料而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者的劳动权必须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才能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阶层将不断扩大。因此,在讨论劳动者资格时,我们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讨论。劳动者资格形式要件主要是用来规定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资格问题。劳动者资格形式要件包括年龄、体力、智力和身体自由。而劳动者资格的实质条件是在具体劳动关系来界定劳动者的,这影响到劳动者各项劳动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劳动者资格的实质要件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劳动专属性、劳动报酬和风险责任。我们在具体案例中判断劳动者资格时,先要判断该自然人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如果其具备了劳动者资格形式要件,我们就进一步分析该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实质要件,如此方能准确把握劳动者资格,在实际案例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讨论劳动者资格是妥当的,能够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处于劳动法边缘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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