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兼议劳动者法律本质/孙俊强(19)
6劳动者资格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6.1.1劳动者法律概念的批判
诚如前述,有关劳动者的法律概念无论是劳动法学界还是立法司法实务部门,都是从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从属性出发,定义劳动者的。这种方法给劳动者下概念,我们没有异议,但是问题是,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者并不仅仅局限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再加上广大社会成员有关劳动者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研究者。因此,本文初步认为劳动者的既有法律概念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劳动法律规范作为调整劳动力市场的主要法律规范本应该在对劳动者做出统一的规定。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原因,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内部并没有统一规定劳动者,而是赋予不同劳动者这一的法律概念不同的内涵与外延,比如《劳动法》第3条和第12条、《劳动法》与《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基准法与社会保险法。事实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有主体必须严格适用,但是我们却不断滥用劳动者,导致社会成员混淆了劳动者的应有含义。虽然有学者对劳动者从理论上给出了最广义、广义与狭义三种不同范围的劳动者概念,并且认为在劳动法学上,应该使用最狭义上的劳动者法律概念。这种有关劳动者的法律概念虽然经典和权威,但是这种概念还是没有摆脱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窠臼,而忽视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至此,本文认为应该重新审思我国劳动者法律概念。
6.1.2劳动资格下的劳动者法律概念
众所周知,不同的劳动形式形成不同社会经济关系,而不同经济关系又造就内涵各异的劳动者。具体到劳动法律规范上,劳动是一种自他劳动,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有机结合的创造企业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这种过程带有浓厚的持续色彩,不以追求劳动成果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劳动者实现劳动权需要用人单位的协作,正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实现了劳动的物化,获取了生存与发展的生活资料。虽然那些处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尚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这些劳动者具有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合同可能性,进而实现劳动权。因此,本文认为这些劳动者存在纳入既有劳动者法律概念予以研究的可能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来是劳动法学理论关注的对象。但是劳动者身份关系的相对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导致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新陈代谢。因此,我们应该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劳动者进入或者退出劳动关系的动态出发,重新定义劳动者的法律概念。如果我们坚持使用既有的劳动者法律概念来解释劳动司法实务中的新型主体,如高校学生、家政服务人员以及离休返聘人员,同时又怎样去规范和解释那些既有的未建立劳动关系而继续处于劳动力市场上未就业的劳动人员?更不论说劳动关系随时变动的劳动者。劳动动力市场上的现实状况要求我们亟需解决劳动者法律概念问题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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