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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兼议劳动者法律本质/孙俊强(20)
自然人要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即劳动者资格问题。劳动者资格为我们识别和判断某人是否是劳动者以及是否处于劳动关系提供了判断标准和依据。本文从我国既有劳动者资格研究的基础出发,评析了这些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论证了劳动者资格问题。劳动者资格的形式要件讲的是自然人成为进入劳动力市场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应该具有的条件和资格,劳动者权利能力问题事实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理论和实践部门去忽视这个问题,进而大肆推进劳动立法的盲目和泛滥。形式要件解决的就是某人成为劳动者应该具备的条件,克服了既有劳动法律概念不能包容处于劳动力市场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问题。劳动者资格中实质要件是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出发来判断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身份问题以及用来识别劳动法律关系。不可否认,劳动者资格问题与既有劳动者资格研究一样没有脱离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窠臼。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目的的实现同样离不开劳动者的劳动活动。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他们实现彼此权益的纽带和桥梁。从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逻辑顺序看,劳动者资格中的实质要件在一定程度上重述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但是,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全面涵盖了劳动法律规范中不同层次劳动者所应具备的要件和资格,从理论上消除了既有劳动者法律概念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从劳动者资格的角度看,劳动者的法律中概念应该包括这些要素劳动能力、劳动意愿、无产性以及自由支配劳动力等因素。劳动能力和自由支配劳动力解决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中具有供应或者交换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可能性,劳动意愿表明了劳动者限制自身部分自由而参加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无产性是劳动者进行自他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劳动权的内在需求。无产性简单地讲,本文认为劳动者必须在劳动法律规范下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或者主要生产资料。无产性解决了劳动者缺少自我劳动和雇佣他人为自己劳动的可能性,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奠定了物质基础。
6.1.3小结
为了消除劳动者的法律概念不周延的问题,保障劳动法律规范统一明确规定劳动者避免劳动者含义再次混淆,同时也为了适应广大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必须重新看待既有劳动法学研究中有关劳动者法律概念。本文认为,所谓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相对应而存在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自愿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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