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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兼议劳动者法律本质/孙俊强(21)
6.2反思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从属性
人的思维方式和群体生活使人们在社会生活里形成各种形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这些关系中的一种。社会身份的相对性与社会关系的易变性造成了社会关系的相对性,据此,本文认为法律关系不是绝对变动、相互联系,而不是相对静止和孤立的。同理,劳动关系是绝对变动而彼此联系的。事实上,法律关系学说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分析工具,在民商法学领域和行政法学领域已经有所运用了,例如德国行政法学中运用法律关系解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因此,运用法律关系去分析劳动关系中的相关主体——劳动者,不能说是一种新的研究方法与思维方式。
6.2.1劳动资格下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既可以用来描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运行状态,也可以用来研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等法律主体的有关问题,还可以用来研究劳动关系中制度。既有的劳动资格研究是围绕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而展开,从劳动者资格的角度继续重述劳动关系的属性。这种研究方法是存在逻辑错误的,既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用来说明劳动者资格,而劳动者资格又用来说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另外,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逻辑顺序迫使我们重新思考劳动关系。因此,本文从劳动者资格的角度反思既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人们会形成各种类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们一方面与自然界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人们彼此之间会发生一定的联系。劳动法律关系只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发生的各种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式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的。劳动法学界普遍认为劳动法律关系有如下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社会关系。至此,劳动法律关系衍生于劳动关系,是对劳动关系中利他劳动关系的法律化。这种利他劳动关系说明了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获取必须生活资料有赖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料,同样用人单位实现生产经营成果获取企业利润需要劳动者的劳动力。既有的劳动资格研究与劳动者法律概念是以劳动者依赖并从属用人单位而展开,并将劳者的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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