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兼议劳动者法律本质/孙俊强(24)
6.3劳动者的法律本质
劳动者资格中实质条件没有否认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但是劳动者资格并非因为从属性就一劳永逸的完善了。现有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不同的含义,而劳动基准法与劳动就业法作为同一部门法中使用了的劳动者含义并不相同,前者是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后者是劳动力市场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同一法律概念——劳动者的不同含义造成了实践中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尴尬。
劳动者资格问题解决的是自然人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可能性,而劳动者的法律本质解决的是劳动者应该具有的属性或根本特征。两者共同解决了劳动者的身份识别问题。传统劳动关系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配置的差异以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强调了劳动者实现劳动权严重依赖用人单位,但是忽视了没有处于具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无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需求。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不能回应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因素,而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地位平等与权利义务数量与质量的动态平衡两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运行应该坚持市场经济的特有规律——平等与自由,但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然本性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冒着道德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因此,国家有正当性来干预劳动关系,关注劳动者权利义务。但是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好意不能抹杀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另外,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导下,提供劳动力用生产资料创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彼此依赖,互相作用,实现利益共享。总之,劳动关系在经济和法律上应该自由平等的,劳动者也没有因为加入用人单位就丧失自己的人格独立与尊严,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因给劳动者提供了获取生活资料的手段和方式就可以大肆压榨劳动者。
综上,本文认为,劳动者的法律本质是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主体,自由、平等地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并自愿交换劳动力获取生活资料的自然人,即使他们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安排下从事劳动活动,人格的平等与独立也不能被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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