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价值初探——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纪红勇(10)
(二)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
如前所述,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是正当程序所固有的内在品质,是一种内在的“善”。美国学者罗伯特.S.萨默斯将判断法律程序本身是否为善的价值标准称为“程序价值”,他们包括参与统治(paticipatory governance)、程序正统性(process legitimacey)、程序和平性(process peacefulness)、人道性和尊重个人尊严(humaneness and respect for individual)、个人隐私保护(personal privacy)、合意主义/协议性(consensualism)、程序性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程序性法治(the procedural rule of law)、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及时和终决性(timeliness and finality)十项内容。 而学者贝勒斯则提出了七项原则作为程序内在的价值要素,即和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acefulness), 自愿原则(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参与原则(The principle of participation), 公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可理解原则( The principle of intelligibility), 止争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pose)。 为揭示行政性正当程序独立价值,马修提出了“尊严理论”。“尊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或者裁决制作过程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自尊得到维护和增强的程度。这种体现于法律程序本身或者裁决制作过程之中的价值,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的。这种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程序结果所体现出来的价值,马修称之为“尊严价值”,包括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理性、参与、隐私等方面。
我国学者对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受上述美国学者的启发,孙笑侠先生对萨默斯和贝勒斯的论述进行了取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陈桂明教授则认为为了实现诉讼公正,诉讼程序应符合程序规则的科学性、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诉讼程序的透明性、制约与监督性六项要求; 陈端洪先生认为法律程序的内在道德性包含两个方面价值:包含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对方意见、合理性等五个要素的形式公正价值,和包含参与、平等、人道、个人隐私、同意等五个价值的个人的尊严价值; 王利明教授认为程序公正包含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徐亚文教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他认为中立性、程序理性、排他性和可操作性是法律程序对程序主持主体的“正当”要求,平等参与性、程序自治性、程序人道性是程序结果接受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及时、终结性是对程序法律行为的时序性要求,公开、透明性是对程序法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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