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价值初探——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纪红勇(13)
其次,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笔者在上文介绍程序正义起源时提到过英国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的两项基本要求是:(1)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裁判者中立以及当事人参与这两个非常重要的现代程序正义内在价值,就是从上述自然正义的要求发展而来;而裁判者中立与当事人的参与则是实现裁判结果公正的最最重要的保证。关于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作用,已经在之前进行了阐述,而且是大多数人的共识,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在这里还想说的是,正当程序保证的是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结果的公正,有可能会产生个别实体结果的不公正,因为它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而不正当的程序也可能会产生公正的实体结果,但只可能是个案,而无法保证其实现普遍的结果正义。
2、程序正义的次生外在价值。程序正义的次生外在价值是指实现程序正义原始外在价值和程序正义不断发展过程中,所发现和产生的一些其他价值。
首先,程序正义能够吸纳不满,树立司法公信力。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在实践中经常发现如下现象:一些案件的实体结果并无不当,而当事人却强烈地认为裁判不公,问其原因,答案往往是:法官不让我说话、庭审过于简单等等让当事人在程序上感觉到不公的问题。因此,笔者感觉到程序上存在问题则会让当事人产生极大的不公正感,从而对裁判结果不满。这让笔者似乎明白了马修“尊严理论”的重要意义,体会到了程序正义独立的“尊严价值”,即“获得程序上的公正对待,即使与当事者能否获得胜诉毫无关系,也有助于维护他作为人的尊严,使他受到一个道德主体所应得到的尊重;维护法律程序内在的道德性,即使对事实的查明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毫无影响和促进,也有利于论证程序本身的正当性。”
同样,在美国汤姆.泰勒和E.艾伦.林德通过采访与警察和法官都打过交道的一些人,发现“人们对执法者公正性的评估反映特别强烈。觉得自己受到公正对待的人通常更愿意接受执法者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对他们并不有利,而且这与他们是否考虑如果不接受裁决将会被发现并受罚并无关系。”他们进一步追问:“情况何以如此?”答案是:“感受公平待遇会让人有义务服从的感受,还会使他们认为这些裁决与他们的道德观是一致的。”汤姆.泰勒通过研究发现人们对程序公正性判断时,参与和表白的机会、司法程序保持中立、权利得到承认、诚实的态度等四个方面的要素很重要,而且“在考虑是否接受执法者的决定时,对上述每一项的关注都远比对裁决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评价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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